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606执恢173号

佛山市照耀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燊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梁照雄、杨梅兰、何万君、刘燕嫦、曾耀昌、曾健芬、何淑青、陈文炽、何文娟、苏达雄、曾喜鸾、梁志辉、姚凤诗、周炳潮、梁淑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志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照耀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燊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梁照雄、杨梅兰、何万君、刘燕嫦、曾耀昌、曾健芬、何淑青、陈文炽、何文娟、苏达雄、曾喜鸾、梁志辉、姚凤诗、周炳潮、梁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志行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2019)粤0606执异591号执行裁定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82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7-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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