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6执恢1603号
潘神洲:
关于申请执行人倪思田与被执行人潘神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倪思田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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