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606执10962号
佛山市顺德区苗苗乐花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珊、钟四妹、黄语嫣、黎艳屏、李海璇、卢绮娴、欧海燕、蒙振英、麦杏端、曾海燕、钟丽欢、郭莉燕、李元春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苗苗乐花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珊、钟四妹、黄语嫣、黎艳屏、李海璇、卢绮娴、欧海燕、蒙振英、麦杏端、曾海燕、钟丽欢、郭莉燕、李元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5]541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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