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606执11946号
佛山市金汇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佑嘉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鉴博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区永权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金汇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佑嘉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鉴博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区永权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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