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606执17104号
佛山市禅城区兰石玻璃经营部、莫善能:
关于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兰石玻璃经营部、莫善能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 民初185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有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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