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606执恢734号

樊胜欢、黄笑珍、佛山市顺德区名诚贸易有限公司、黄庆忠、刘艳珊、霍粤城、何丽芳、梁仲兴、佛山市顺德区成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进朗塑料有限公司、黄锦锋、潘乃均、曾超群、佛山市顺德区得塑贸易有限公司、刘淑兴:

关于申请执行人劳梓铭与被执行人樊胜欢、黄笑珍、佛山市顺德区名诚贸易有限公司、黄庆忠、刘艳珊、霍粤城、何丽芳、梁仲兴、佛山市顺德区成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进朗塑料有限公司、黄锦锋、潘乃均、曾超群、佛山市顺德区得塑贸易有限公司、刘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劳梓铭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4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7-22663279、2921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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