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606执恢2272号

黄路星、陈文彬、陈水平、李文霞、福建省安溪高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宏佑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德星贸易有限公司、南阳龙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琢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路星、陈文彬、陈水平、李文霞、福建省安溪高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宏佑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德星贸易有限公司、南阳龙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琢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0606执异725号、(2022)粤0606执异305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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