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606执恢1011号
黎谏兰、佛山市顺德区华峰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李峰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东来、高妙、谢松林、王梓健、李坚明、刘朝坚、陈远贵、周强濂、邓水全、吴升国、莫铭东、周达光、邓俊琪、何显杰、李英、马至桩、马耀伦、郑矿运、周禹宾、陈群英、黄志华、谢成香、邓诗露、文利、邓育田、黄海、何战全与被执行人黎谏兰、佛山市顺德区华峰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李峰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东来、高妙、谢松林、王梓健、李坚明、刘朝坚、陈远贵、周强濂、邓水全、吴升国、莫铭东、周达光、邓俊琪、何显杰、李英、马至桩、马耀伦、郑矿运、周禹宾、陈群英、黄志华、谢成香、邓诗露、文利、邓育田、黄海、何战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6民初51719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4】534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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