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606执14523号

佛山市顺德我乐从镇华永丰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翔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能盈贸易有限公司、陈叶新、何伟才、余广祥、余广泉、关浩铭、陈汝荷、何展根、陆惠琳: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我乐从镇华永丰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翔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能盈贸易有限公司、陈叶新、何伟才、余广祥、余广泉、关浩铭、陈汝荷、何展根、陆惠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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