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606执恢733号
何快康、佘幸琪: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快康、佘幸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6民初103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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