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606执9377号
陆振流、佛山市顺德区新永振金属制品厂:
关于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陆振流、佛山市顺德区新永振金属制品厂欠缴诉讼费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6民初245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有关诉讼费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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