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606执恢1962号
曾爱琼、苏达雄、何元基、何如辉、何妙霞、何惠娟、佛山市顺德区铁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千皇床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楠贸易有限公司、邓慧仪、邓红颜、陈润祥、陈杰熊、陈杰敏、陈海虹:
关于申请执行人韦阳贞与被执行人曾爱琼、苏达雄、何元基、何如辉、何妙霞、何惠娟、佛山市顺德区铁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千皇床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楠贸易有限公司、邓慧仪、邓红颜、陈润祥、陈杰熊、陈杰敏、陈海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阳贞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2025)粤0606民初10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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