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0606执21600号

佛山市顺德区恒业贸易有限公司、叶中平、连大图、广东宝丽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锦河: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恒业贸易有限公司、叶中平、连大图、广东宝丽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锦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4)粤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2025)粤民终1412号 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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