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606执5232号

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杏娟、苏有杰、黄春荣、陈招安、吕锐生、龚普善、王培贵、王春容、冯瑞琼、王小林、揭蔓雄、胡荣华、程晓芳、陈广文、刘海、翟顺祺、田贵群、梁志强、杨春妮、卢建用、梁颖婷、刘小红、谢月明、熊堂学、吕玉珍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杏娟、苏有杰、黄春荣、陈招安、吕锐生、龚普善、王培贵、王春容、冯瑞琼、王小林、揭蔓雄、胡荣华、程晓芳、陈广文、刘海、翟顺祺、田贵群、梁志强、杨春妮、卢建用、梁颖婷、刘小红、谢月明、熊堂学、吕玉珍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19]653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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